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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回答:条文里只有一个日期,公布日属于规章题注
假设你在整理一份茶类网购资料索引,摘录到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》第三十八条,要给这条摘录标日期。先看这一条自己写了什么。
第三十八条正文只有一句:本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。这句话给的是施行日期,条文里没有公布日期,也没有令号。
公布日期和令号出现在规章标题下方的题注: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,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。题注把公布与施行两个日期并排列出。
所以严格说,只引第三十八条,能写出的日期是施行日2017年3月15日;公布日2017年1月6日与令号第90号不是这一条的内容,而是整部规章的发布信息。补记公布日,属于给摘录补规章出处,不是给第三十八条补日期。这两件事在卡片上要分开写。
题注里两个日期都在,别把它当成只写公布日
容易出错的地方在于把题注简化成“只给公布日”。题注实际写了两件事:2017年1月6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,以及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。
这意味着施行日在题注和第三十八条正文里各出现一次,两处写法一致;公布日只在题注出现。
由此可以得出一个可操作的判断:看到“2017年3月15日”,它既可能是条文日期,也可能是题注里的施行信息,需要看你抄的是哪一处;看到“2017年1月6日”,它只可能来自题注,不可能来自第三十八条正文。摘录时标明来源位置,就能避免把题注的施行信息误记成条文之外的新日期。
三个日期分三处记:条文、题注、网页页面
这份资料里实际出现三类日期,各自位置不同,用途也不同。
第一类,条文日期:第三十八条正文的2017年3月15日,说明条文从哪天起施行。
第二类,题注日期:2017年1月6日公布,附令号第90号;同处还写有2017年3月15日施行。题注是规章的发布标识,回答“以什么形式、哪天对外发布”。
第三类,网页发布时间:页面标注2020-11-03 08:41。这是网页自身的发布信息,与规章的公布日、施行日都不是一回事。
记录时按这三处分开标注,比把日期挤在一行更便于回查:要核对条文,去第三十八条;要核对发布形式与令号,去题注;要说明网页本身,才用页面时间。
一张摘录卡的分栏写法(本文示例,非官方格式)
下面这张卡片是自建示例,只说明记录方式,不是官方要求的格式。
条文栏:抄第三十八条原文一句,即本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。
条文日期栏:施行——2017年3月15日;来源位置写“第三十八条正文”。
规章出处栏:公布——2017年1月6日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;来源位置写“规章题注”。这一栏记录的是整部规章的发布信息,不是第三十八条的条文内容,栏名要写清,避免日后误读成该条自带公布日。
页面信息栏:如确需记录网页,写2020-11-03 08:41,并注明“网页发布时间”。
分栏的关键不在栏数多少,而在栏名是否说清“这是条文日期”还是“这是规章出处”。栏名含糊,两个日期迟早会被混成一条。
两种常见误写,各自错在哪
误写一:“第三十八条自2017年1月6日起施行。”错在把题注里的公布日当成了条文施行日,与第三十八条原文不符。改法:施行日写2017年3月15日。
误写二:“本办法2017年3月15日公布施行。”错在把公布与施行压成一个日期,丢掉了公布日与令号,回查时无法确认发布形式。改法:公布与施行分开记,公布日连同令号写进规章出处栏。
两种误写的共同点是让一个日期承担两个身份。分开记之后,每个日期只回答一个问题,误写的空间就小了。
这份资料能支持到哪一步
本文只依据该规章页面说明第三十八条与题注的日期位置,能支持的判断限于:第三十八条正文写施行日2017年3月15日;题注写公布日2017年1月6日、令号第90号,并同时写有施行日;页面发布时间为2020-11-03 08:41。
资料未涉及此后是否修订,因此摘录时不补写“现行有效”“已修订”之类判断;也不据此评价条文时效,不涉及任何具体退货纠纷。网页发布时间只作页面信息记录,不进入条文出处栏。
按此范围记录,卡片上的日期各有归属,回查时知道去条文、题注还是页面核对。
参考资料
查阅原始说明,了解更多用法与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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